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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固市监处罚〔2022〕35号)

时间: 2024-10-31 14:44:07 |   作者: 尼龙拉链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固市监处罚〔2022〕35号)

  1.现场笔录1份。证明2022年5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

  2.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事项审批表(扣押)。证明本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的经营无合法证明材料、更改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实施扣押,经过领导审批。

  3.实施行政强制决定书。证明本局对当事人涉嫌无合法证明材料、更改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进行扣押,扣押期限30天。

  4.财物清单。证明本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无合法证明材料、更改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进行扣押,并出具财物清单。

  6.证据提取单2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无合法证明材料、更改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

  7.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取得经营资格,营业范围包括美容器材、美发器材、化妆品零售及批发。

  11.询问笔录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查清涉嫌经营产品来源、数量和价格。

  2022年6月1日,本局向你单位送达了《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固市监罚告【2022】号35号),告知对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由于你单位经营更改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行为违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监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四)更改化妆品有效期;……。”的规定,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不足1万元。

  当事人经营没办法提供合法证明材料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监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营销售卖记录制度;

  你单位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中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者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鉴于当事人经营更改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无合法证明材料的化妆品货值金额小,在案发后能够积极努力配合我局查处,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从轻处罚情节,,经本局案审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

  3.没收更改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15瓶、没办法提供合格证明的化妆品12瓶。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建行固原东海支行(地址:固原市原州区东海街,收款单位账号:固原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帐号:1220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主办:固原市人民政府    承办: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固原市电子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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