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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刑事律师孙金山:律师在刑事案件各阶段如何实现与司法人员的有效沟通?

2022-06-17 11:04:33

当事人因涉嫌刑事犯罪被抓,律师应如何与司法工作人员有效沟通?笔者孙金山律师结合自己亲办案例、分阶段分享几条经验:

1、侦查阶段,经过会见、全方位了解案情,发现当事人根本不构成犯罪,律师应如何开展工作?

一定要想办法找到承办警官。怎么找?打电话,总是接不通,怎么办?接通了,总是在出差,怎么办?笔者经验,直接到办案单位。去了,就说找某某案专案组的民警,作为某某人的辩护律师,有要事找承办面谈。由于专案组的民警不止一个,一般是能找到其中一个的。当然,也有避而不见的。

笔者曾办理过山东某市的一例现货平台诈骗案。飞往该市前,笔者仅知道专案组组长是一王氏警官。晚上九点多到达该市住下,第二天一早8点钟就赶到某区经侦大队。门卫告知8:30上班,一等就是45分钟。后来被一女警带至三楼一个办公室,说明来历,一男警很客气地让我坐在沙发上等等。15分钟后,进来另一男警,自称是专案组的成员,问我有何事。我说这个案子有大问题,当事人根本不构成诈骗罪,我起草了详细的《无罪法律意见书》。没等我将材料递交,这位民警很不友好地说,你先等着吧,领导还没过来呢!一等,就是一个小时。我一看,这明显是在拖延,就走到这位民警旁边,很礼貌地讲:“警官同志,您看我从这么远的地方来到我们某市,明天还有案子要处理,所以今晚就得赶回去,麻烦您联系一下领导,可以吗?”没想到,该民警不耐烦地讲:“你说无罪就无罪吗?让你等等怎么了?”我说:“警官同志,您没有必要这种态度吧?我作为某某人的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向办案机关了解案情、递交法律意见书,不违反刑诉法规定吧?今天,我俩是第一次接触,接触过程中,我一直很尊重您,我哪里得罪您了?我以前也是法院的刑事法官,处理过很多类似案件,如果我不确定该案不构成诈骗罪,我会大老远赶到你们单位当面沟通案情吗?”该民警讲:“你以前是法官有什么了不起的?”我说:“没什么了不起,现在作为某某人的辩护律师,我依法有权向你们办案机关了解案情,我也有义务将《无罪法律意见书》当面交给你们承办警官,至于是否采纳我的观点,那是你们讨论后决定的事情,如果您一直让我在这里等,我只能自己去找你们领导,我这就挨着办公室问,哪位是专案组的负责人,实在不行,我就去找你们经侦队队长、分局局长……。”看到我要离开,该民警马上叫住我,当着我的面拨打电话。挂了电话,该民警让我跟其去队长办公室。一进门,经侦队长、专案组组长都在。简单介绍以后,经侦队长很友好地讲:“孙律师,先喝点水,你这大老远赶过来,对这个案子有什么意见?”我说:“刘队长,这个案子,我的当事人根本够不上诈骗罪,这是详细的《无罪法律意见书》,如果允许,我就详细谈一下我的看法。”接下来,我详细发表了当事人不构成诈骗罪的法律意见,期间,专案组组长王警官与我多次辩论,其认为,我说的没有道理。最后,刘队长讲:“孙律师,你的观点,我们都详细听清楚了,接下来我们还得认真研究、讨论一下,才能给你答复,这样,你先回去忙其他案子,有结论了,王警官会第一时间通知你的……。”一个半月后,笔者在浙江办案,接到了王警官的电话,他们决定以非法经营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我当时就说,非法经营罪也是不成立的,王警官讲,孙律师,你到法庭上辩护就行了……。后来,该案经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最终不了了之,当事人早已恢复正常生活。

2、批捕阶段,如何与检察官有效沟通,让有理由不批捕的当事人不被逮捕?

一定要注意,该阶段仅有7个工作日,时间紧迫!一旦与公安人员沟通失败,辩护律师又坚信当事人不构成犯罪或情节轻微不应逮捕,那么接下来,辩护律师就得争取,在批捕阶段有效阻击,争取让检察院不批捕当事人。由于我们很难准确把握侦查人员提请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日期,所以,为了能在检察院作出批捕决定之前,能与检察官有效沟通,辩护律师应当尽早将起草的《不与批捕申请书》邮寄给检察院案管部门。如果检察院案管在收到《不予批捕申请书》时,公安机关尚未将该案移送审查逮捕,辩护律师应请求案管工作人员在收到公安卷宗后,连同辩护人的《不予批捕申请书》一起转交给确定的承办检察官。为了尽早知道承办检察官姓名,辩护律师应坚持每天都给案管部门电话,询问该案是否移送审查逮捕及承办检察官姓名、联系方式,以避免发生“检察院已作出批捕决定,辩护律师尚不知检察官是谁”的悲剧。

笔者用自己的一个亲办案例,来说明批捕阶段时间的紧迫性。这是上海的一个案件,家属找到笔者时,当事人已被刑拘21天。当时前面律师已申请了取保候审,但被公安机关拒绝了。笔者介入后,立即去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当事人一直坚称自己冤枉,反复说,自己是被单位同事构陷。详细了解案情后,我发现该案比较复杂,有很强的迷惑性,如果严卡犯罪构成,当事人既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也不构成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了吃透案情细节,第二天,笔者又去看守所会见了一次当事人,以确保起草的《不予批捕申请书》能引起检察院的重视。而后,连夜起草《不予批捕申请申》,第二天凌晨4:30左右起草完毕,定稿打印。此时,困意袭来,办公椅上和衣而睡。早上8:30分,准时给检察院案管电话,得知该案尚未移送审查逮捕。案管人员非常热情,建议笔者将《不与批捕申请书》及委托手续邮寄给案管,收到后,会连同将来的公安卷宗一起移交给承办检察官。挂断电话,笔者立即邮政速递。一天后,短信提醒对方签收,立即联系案管。案管确定已经收到,再一次表示,收到公安卷宗后会连同笔者材料一起转交承办检察官。为了防止意外,第二天,笔者再一次电话案管,案管很和蔼地讲,孙律师,您太认真了,您放心,批捕阶段时间紧迫,收到案子,我们就会在第一时间告知您承办的……。国庆长假后,笔者接到案管电话,公安已移送审查逮捕,材料都已转交承办,承办检察官是王某某、电话……。挂掉电话,立即联系王检察官,连续三次无人接听。难道,去看守所会见嫌疑人了?下午,接着打,终于接通。”王检察官,我是某某人的辩护律师,这个案子存在严重问题,此案是因单位内斗所致,某某根本够不上犯罪,相信王检察官已经收到我的《不予批捕申请书》了,希望王检察官一定重视我们的意见、重视该案!”“孙律师,我也是刚收到这个案子,你的材料我也收到了,你放心吧,我们会重视每一个案子的,明天我就去会见某某。”“王检察官,此案绝非一般案件,请您、贵院一定格外重视,谢谢!另外,王检察官,我现在向您、向贵院申请面谈案情,希望您会见某某、详细了解卷宗材料后,能给我一个答复!”“孙律师,是否需要面谈案情,等我详细了解案情后,会给您答复的!……。”两天后(刑拘第34天),王检察官打来电话,通知笔者次日10:00到检察院面谈。次日(刑拘第35天)上午10:00,笔者准时赴约,负责接待的是王检察官及其助手,全程录音录像,作接谈笔录,时间近一小时。结束后,王检察官讲:“孙律师,捕与不捕,还要等院里讨论后决定,有结果了,我会第一时间通知你的!……。”刑拘第37天(周五)中午,我在浙江义乌办案,家属打来电话,情绪非常低落,今天最后一天了,如果还不放人,就被逮捕了。说实话,当时笔者也认为凶多吉少了,但按照法律规定,毕竟还有半天时间,说不定接下来就会有惊喜出现。当天下午,我按计划会见义乌的当事人,出义乌看守所时已近17:30,这时,家属来电,情绪激动,“放出来了、放出来了……孙律师,刚刚放出来……家属喜极而泣……。”周一上午,王检察官助手打来电话讲:“孙律师,我们依法对某某不予批捕,某某已于上周五下午释放了,当时已下班,所以没有通知你,你作为申请人,今天我们依法告知你。”我问,不予批捕的理由。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批捕后至审查起诉阶段,如发现批捕的罪名有误,如何与承办检察官有效沟通?

先邮寄书面辩护意见,再申请与承办检察官面谈。

笔者还是拿亲办案件举例。当事人被检察院以诈骗罪批捕,亲属委托笔者介入。经会见,笔者发现,当事人很难构成诈骗罪,至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笔者给承办检察官邮寄一份《陈某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词》,后多次联系检察官要求面谈。承办讲,孙律师,你现在还不能看卷宗证据,等你阅了卷,你肯定就会改变自己意见的,没有确实证据,我们是不会批捕陈某的。听到这些,笔者只能作罢。后来到审查起诉阶段,笔者仔细研究卷宗,发现该案非常复杂!首先,上游犯罪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而非简单的诈骗罪;其次,姨妈联系陈某、要求陈帮忙接收钱款时,被害人钱款已有190余万元失控(上游犯罪已经既遂);再有,陈某同意帮姨妈接收钱款时,仅概括地认为“钱可能来路不明”,但其并不明知是诈骗所得或上游行为人将要诈骗他人;最后,陈某只是接收了姨妈转来的12万元钱款,而非被害人被骗的251万元,且经公安梳理,陈某接收的这12万元中仅有3.77万元来自被害人的251万元。笔者马上起草详细的《辩护词》,邮寄给承办。后来,在电话中,笔者亮明观点:现有证据难以认定陈某是诈骗罪的共犯,其仅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犯罪数额不是251万元,也不是12万元,只能认定3.77万元。后来,检察院主动纠正罪名,打算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起诉陈某,犯罪数额为3.77万元,承办在陈某对上述指控无异议的前提下,征询笔者意见。笔者认为,非常合理,并配合检察院的“认罪认罚”程序。最终,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仅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4、一审阶段,如发现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有误,如何与法庭有效沟通?

如现有卷宗证据,可证实起诉书指控罪名有误,时间允许的话,建议在庭前就将辩护意见邮寄给法庭,让法庭了解,辩护律师将作罪名辩护;如果需要结合庭审发问甚至交叉讯问,才能夯实罪名有误的辩护意见,建议在庭后邮寄详细的书面辩护意见。

笔者办理过江苏某市的一例重大网络彩票犯罪案件。公诉机关指控非法经营罪,投注额5个多亿,一、二被告均为“组织领导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获利近2000万元。笔者在一审开庭前25天左右介入,经过阅卷、会见当事人(第二被告),发现该案指控罪名有误,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由于运营方式、投注规则等细节,还需对其他被告人详细发问,笔者未在庭前邮寄辩护意见。此案,笔者庭前准备异常充分,对可能出现的交叉讯问甚至当庭对质,均作了详细的预案。庭审时,仅笔者一人对指控罪名有异议,其他辩护人均认可公诉机关罪名。第一天的庭审,笔者非常被动,因为,为了将重罪非法经营辩为轻罪开设赌场,笔者必须深挖“投注细则”,在发问时,必然会占用较多时间。刚开始,笔者能够感受到,公诉人、其他辩护人甚至包括审判长在内,对笔者的发问,或多或少都流漏出了不耐烦的情绪。随着发问的推进,笔者对罪名有误更加深信不疑,因为,不管是最高法的指导案例,还是南方一些省份,比如广东深圳、广西、江西的一些地方,对该种“私彩”,均认定了开设赌场罪(虽然很多都是在二审中纠正了罪名,降低了刑期)。第一次庭审休庭后,审判长特意向笔者要辩护词,笔者认为,机会来了!笔者马不停蹄起草辩护词,并附加了最高法的指导案例、法官学院指导案例、《人民法院报》案例,第一时间邮寄给了主审法官。三个月后,书记员通知第二次开庭。庭前,书记员特意将笔者安排在了第一辩护人的位置,说这是审判长的意思。当时,我就认为,庭后的书面辩护意见一定引起了法庭的高度重视!本案,法庭极有可能会变更指控罪名!【注:这也体现了,高质量的书面辩护意见有多重要!!!】第二次庭审,不出我料,审判长像我在第一次庭审时,开始对各被告人详细发问有关“投注规则”方面的细节,笔者隐约感受到,天平已向辩方这边倾斜……。此案,经三次庭审,一审历经15个月,法院最终以轻罪开设赌场罪,仅判处当事人(第二被告)六年三个月刑期,并摘掉了当事人“组织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帽子;第一被告判处六年六个月刑期;值得一提的是,检察院指控的当事人爱人控制的某公司,也因开设赌场罪无单位犯罪一说,在一审宣判前,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实质无罪)!

【注:此案如认定了非法经营罪,从认定的投注额、获利额来看,主犯至少要在十年以上量刑;因为,同是江苏的扬州市,曾出现过当时最大的彩票犯罪案件,投注额近1.7亿,就以非法经营罪判了一号主犯14年徒刑;近期,江苏常州市,也有类似案例,投注额仅300万元,主犯就认定了“情节特别严重”、在5年以上量刑;还有重庆的一个案例,投注额3000余万元,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了一号主犯11年徒刑……。】

5、二审阶段,如发现一审认定确实有误,如何与二审司法人员有效沟通?

认真研究卷宗后,起草庭前辩护意见,邮寄给审判长。这样做的好处是,提醒审判长、二审法庭注意,二审辩护人将作无罪辩护或变更罪名的辩护,让二审法庭高度重视该案。二审检察机关,是否要邮寄辩护词,笔者认为,不可一概而论!一审认定有严重问题且二审检察员主动向辩护律师索要辩护意见的,说明二审检察员也非常重视该案,建议辩护律师起草核心辩护意见邮寄给二审检察员,并积极与检察员进行案情沟通,争取让检察员在庭审中也能指出一审的错误认定,那样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几率就很大了!

笔者代理的西北某省企业家涉3亿元合同诈骗案。一审认定董事长犯合同诈骗罪,判了重刑。二审期间,家属委托笔者二审辩护。介入后,笔者先去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第一次会见,仅就一审判决,笔者与当事人聊了两个半天(下午2:00-5:30;第二天上午9:30-13:30)。离开时,当事人紧握住笔者的手,讲:“孙律师,与您相见恨晚,拜托您一定帮我把这个官司打到底,我感谢您一辈子!您下次什么时候来看我?”……此案,单看一审判决,就能发现一审认定的事实明显有误。阅卷过程中,一个又一个的新发现,让笔者惊喜不已!此案纯粹一民事纠纷,根本谈不上诈骗类犯罪!后来,笔者再次去会见,当事人讲,二审检察员来提审过了,和他聊了整整一天,笔录记了至少十几页。再后来,笔者接到了检察员的电话,这位国家优秀公诉人很谦虚,开门见山讲:“孙律师,我去提审某某了,他讲,您很专业,以前是刑事法官,下周我就要向院里汇报这个案子了,能把您的辩护词给我一份,我也学习一下你这大律师的观点。”说实话,听到这些,笔者的第一反应,该检察官与众不同啊!是位高手!给,还是不给?得当机立断!瞬间思考,笔者认为,还是应该坦诚相待。毕竟,该案一审明显有误,即使把辩护思路提前告知“对方”,也很难让一审无误。于是,笔者牺牲了国庆7天的假期,专心将辩护意见起草完毕。节后上班,笔者同时邮寄了两份辩护意见,一份给了二审检察员,一份给了省高院主审法官。此后,在等待二审开庭的半年多的时间里,笔者一封封的辩护意见,不断邮向西北某省。漫长的煎熬,终于迎来了二审的庭审,笔者提前两天赶到某市,对当事人进行了庭前的最后一次会见。结束会见时,当事人问,孙律师,你认为二审会是什么结果?还是以前的看法,笔者笑着回答。离开看守所,笔者隐隐感觉,此次高原反应比较明显,可能与季节有关,不断地喝水,夜里基本不能入睡,就这样“浑浑噩噩”迎来了二审庭审。庭前,检察员走向辩护席,主动与笔者握手、寒暄。返回对面时,检察员说,很遗憾。此时,笔者已预料到,接下来的庭审,我们的观点将是对立的!感伤、高反、嘴干、无力……一切“负能量”一同袭来,笔者彻底感受到了刑辩的“魅力”。以不变,应万变!准备了近一年了,案件事实早已了然于胸,难道没有说理的地方?笔者也曾系一名刑事法官,就这样明显的错误,审判席上的三名高级法院的法官会维持一审的错误认定?不可能!接下来的庭审,自然是针锋相对、唇枪舌战,期间喝了多少水、上了多少次厕所,笔者已记不清了【注:后来观看庭审录像,竟没有发现有离席上厕所的镜头,看来是删除了】。最后,在经历了近八小时的庭审后,二审检察员突然改变出庭意见,其在法庭辩论终结前,以“一审法院的认定存在严重问题”为由,建议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休庭前,主审法官也表示,鉴于本案关键证据存疑,法庭先把一审判决撤了,发回重审再议……。

以上,是笔者总结的,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各阶段,辩护律师如何实现与司法人员有效沟通方面的意见或建议。家属在考虑辩护律师人选时,可通过询问律师,在哪个阶段主要从哪些方面入手,如何与司法人员沟通案情,来细致考察该律师的办案经验、能力。

上文为淄博律师孙金山原创,请勿侵权,欢迎来电交流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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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金山,山东淄博人,前法院刑庭法官,辞去公职后,先后在上海、淄博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只办理刑事案件,擅长辩护大要案,范围涉及全国各地,多次二审成功翻案,当事人家属发自内心的敬佩与感恩。

电话:13305336984;网站:孙金山刑事律师网(www.jinshanlawyer.com)


手机:13305336984

执业证号:13703201610692507

所在律所:北京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228号金融大厦17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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