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新闻

孙金山:控方指控重罪名,辩方能否提出仅构成轻罪名的辩护意见?

2022-06-17 11:04:33

控方指控重罪名,辩方能否提出仅构成轻罪名的辩护意见?


有观点认为,辩方只能对指控罪名作无罪辩护,不能提出新的罪名意见,否则就成第二公诉人了。


孙金山律师认为,此问题不可一概而论。


对于那些很明显构成轻罪的案件,在对指控重罪名作无罪辩护的同时,可以指出构成轻罪。比如,飞车抢包案件,达到一定数额时,首先是构成抢夺罪,具备其他一些情节时,还可构成抢劫罪。此时,如果控方指控抢劫罪,辩方不认可,辩方是仅作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意见呢,还是同时指出仅构成抢夺罪?孙律师认为,还是指出构成抢夺罪为宜,因为这种情况,需要对两个罪名的犯罪构成进行比较辩护,如果仅从抢劫罪犯罪构成方面无罪辩护,明显不够“丰满”。况且,这种情况,首先构成抢夺罪是“妇孺皆知”的事情,无需回避。


对于那些不是明显构成轻罪的案件,在否定指控重罪的情况下,不宜提出构成轻罪。比如,在没有房产开发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建房对外出租,收取巨额房租后因系违章建筑不能正常营业。控方指控合同诈骗,辩方不认可。但此种情形,又涉嫌非法经营罪,辩方能否在对合同诈骗无罪辩护的同时,提出仅构成非法经营罪?笔者认为,不宜主动提出!首先,这里无需“比较”辩护,只需从合同诈骗罪主客观构成要件方面进行无罪辩护即可;另外,因为非经这个罪名是“口袋罪”,在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适用第四项“兜底条款”应当慎之又慎。


手机:13305336984

执业证号:13703201610692507

所在律所:北京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228号金融大厦17层

首页 律师简介 电话咨询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