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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辩律师孙金山:每笔交易只有一人证实的贩卖毒品案,能否认定案件事实?

2022-06-17 11:04:33

被告人时某,男1968年出生。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4624日被逮捕。

 

被告人崔某(系时某姘妇),女,1972年出生。应涉嫌贩卖毒品罪,2014617日被逮捕。

 

甲市检察院以时某犯贩卖毒品罪,向甲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审理期间,某省高级法院将乙市中级法院审理的崔某贩卖多难指定管辖,移送甲市中级法院审理,甲市检察院追加起诉崔某。时某、崔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从轻处罚。

 

甲市中级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时某多次向季某,李某、于某、王某、刘某、石某、宁某、张某(均另案处理)等13人贩卖毒品海洛因2300克,甲基丙胺(冰毒)2000克。2014514日,乙市公安局前往甲市崔某家实施抓捕,在崔某家楼下将崔某抓获(时某逃跑),对崔某家进行搜查,查获海洛因684克,海洛因与甲基苯丙胺混合物40.9克、甲基苯丙胺609克、美沙酮1400克。次日14时许,甲市公安局在该市某宾馆一房间内将时某抓获,当场查获时某存放的海洛因1003.43克。

 

本案存在问题:时某向季某、李某、刘某、于某、王某、石某贩卖毒品的6笔事实,每笔交易只有购毒人一人证实,无其他直接证据印证,且被告人拒不供认的,如何认定?

 

点评:本案侦查机关独立地侦破多个贩毒案件,被告人均分别、独立地指证自己的毒品购自时某。但时某拒不供认,且上下家采取的是多年、多次小额的面对面现金交易方式,除下线的证言外,缺少其他直接证据予以印证,该如何认定案件事实呢?

 

有观点认为,时某到案后,不但拒不供认该6笔证据单薄的贩毒事实,还拒不供认其他7起贩毒事实,而其他7起贩毒事实不但有各7名下线购毒者的证人证言,还有手机贩毒信息、通话清单等证据综合印证(其他7起贩毒事实证据确实充分),由此可以推断,时某的供述不可信,不应采信;而其他6起贩毒事实,虽然证据单薄,但各6名下线购毒者均单独将毒品来源指向时某,均冤枉时某的可能性极小。因此,应当综合看待本案的证据体系,应当认为,6起证据单薄的贩毒事实,由于各6名下线购毒者的证言共同指向了时某(起到了相互佐证的加强作用),使证据达到了认定6起贩毒事实的标准。

 

笔者孙金山律师对以上观点不敢苟同。《刑诉法》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一个必备标准是“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而本案这6起证据单薄的贩毒事实,单看每一起,只有下线购毒者的证言证明毒品购自时某,而毒品实物均未查获,也没有转账记录(面对面现金交易),这就致使每一起毒品交易的数量只能按每一位下线购毒者交代的来认定(因为,这6名购毒者之间互不相识,只是供认单独向时某购毒,至于其他5名购毒者的购毒数量,他们之间并不能相互印证)。那么问题来了,既然是小额、多次购毒,这6名下线购毒者能记清每次购毒数量吗?能记清楚一共购买多少次吗这种情形下交代的购毒数量(证言)能属于“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吗?显然达不到这一标准!!!

 

另外,本案这6起证据单薄的下线购毒者,有无“实际从他人处购毒而谎称从时某处购毒”的可能呢?笔者认为,这种可能性是排除不了的!因为某市并非时某一人贩卖毒品,这6名购毒者也有从他人处购得的可能。有观点可能认为,这6名购毒者为何要无故冤枉时某呢?笔者认为,冤枉他人的动机有多种,最现实的动机是如果交代一名常年涉毒且容易被抓获的“上线”很容易获得立功等从宽处罚的情节。至于其他的动机,比如此前发生过矛盾冲突,早就打算报复,被报复者又常年涉毒,这些都可能是冤枉他人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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